中传女生遇害案宣判 凶手不止一次策划谋杀 - 刑事动态 - 云南润泽(香格里拉)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2日

中传女生遇害案宣判

中国青年网讯:去年备受关注的“传媒大学女生遇害案”在北京市三中院宣判。法院认定李斯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并赔偿受害人家属5万余元。2015年8月10日晚,一则传媒大学女生周云露失联33小时的消息,传遍社交网络。8月10日晚11点,传媒大学向朝阳警方报警。朝阳警方于8月11日凌晨在内蒙古饭店将嫌疑人李斯达抓获。经过初步审讯,李斯达对强奸周云露未遂,将其杀害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李斯达对检察官说,为寻求刺激,他竟然开始策划杀人剧本。为了骗取周云露相信,他特意写了一个剧本,邀请她加盟出演,最终周云露一步步掉进了李斯达设计的陷阱中。

好在,现在杀人者终于得到了法律的严惩。这种不尊重他人生命的行为,自己终将受到同等的制裁。

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这种有预谋的、而且主观性质恶劣的故意杀人行为,属于直接的故意杀人,不存在法定的情节轻微条件,所以,嫌疑人被判处死刑。

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行为是指:

(1)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女实施这种行为;

(2)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3)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4)帮助他人自杀;

(5)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6)防卫过当。

以上就是为您介绍的”故意杀人情节轻微“的内容,您了解了吗我们的法律是严格地,也是公平的,既不会错杀一个好人,也不会放过一个坏人。作出了违反法律的行为,得到的将必是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