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写成“但保人” 法院判仍须承担连带责任 - 合同常识 - 云南润泽(香格里拉)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6日
祝老伯帮他人作借款担保时,为不承担责任,故意将“担保人”写成“但保人”。今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借款人阮某偿付小徐欠款30万元,祝老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阮某是个生意人,开办了一家建材公司。他和小徐是朋友,两人也有生意往来。2007年9月,阮某称资金周转困难,向小徐借款30万。碍于朋友和生意关系,小徐把钱借给了他,但小徐多了个心眼,要求有个担保人做担保。为此,阮某让其公司的员工祝老伯做了担保人。阮某出具借条,写明10个月后归还借款,祝老伯在借条上签名。不料,到了还款日期,阮某不但没还钱,而且整个人失踪了。无奈之下,小徐诉至法院,要求阮某和祝老伯共同偿还借款30万元。
  在庭审中,祝老伯辩称,自己已经快70岁了,有份工作不容易,为保住工作,只好做个见证。其实自己根本不愿担保,所以故意在借条将“担保人”写成“但保人”。其在借条上签名的实质是作为见证人,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而阮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和被告阮某间因借贷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阮某应承担还款责任。而被告祝老伯作为担保人,应对被告阮某的债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祝老伯认为其在借条上以“但保人”名义签名,其身份实质是见证人的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纳。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