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在哪些情形下法院应予支持? - 婚姻家庭 - 云南润泽(香格里拉)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8日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