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七十九条【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定义 - 刑事法规 - 云南润泽(香格里拉)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7年9月4日
刑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九条【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定义、量刑】
  第三百七十九条 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解释】本条是关于为逃离部队的军人提供隐蔽处所、财物罪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构成本罪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本条规定的行为,战时才构成犯罪,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
  2.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明知,即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故意为其提供有关便利条件。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是逃离部队的军人,不能构成本罪。
  3.行为人实施了为逃离部队的军人提供隐蔽处所、财物的行为。“提供隐蔽处所”是指将逃离部队的军人隐藏起来,以逃避我方部队或有关部门查找。为其提供“财物”,是指为逃离部队的军人提供物质帮助,以使其进一步逃跑或隐藏。
  4.行为人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情节严重”的,主要是指行为人在我方部队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查找时,故意编造虚假情况进行隐瞒,或者多次提供财物帮助多名逃离军人潜逃等。
  根据本条规定,对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