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少年解救后称民警影响其赚钱 什么是组织传销罪 - 刑事动态 - 云南润泽(香格里拉)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7年6月15日

传销少年解救称民警影响其赚钱

传销少年被解救后称民警影响其赚钱。8月3日晚,民警进入一处隐藏在白沙路民宅的传销窝点,当场控制6人。民警讲明法律常识要求众人自行散去,各自返乡。但让人吃惊的是,20岁出头的河南男子小王、钟祥女子小陈假借托词不愿回家,反叫民警别影响他们赚钱。向阳派出所教导员刘宏俊见其执迷不悟,遂打电话给两人家长。5日,两人家长先后赶到派出所,煞费苦心劝说孩子回家。最终在民警、家长合力教育下,小陈和小王才各自跟随家长离

什么是组织传销罪

织领导传销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行为。犯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但不是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只有行为人实施传销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要区分传销罪与直销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若在直销行为中出现夸大直销员收入、产品功效等欺骗、误导行为,应由直销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而不应视为传销罪。情节严重的认定应结合传销涉案金额、传销发展人员数量、传销中使用的手段、传销造成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衡量。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对一般参加者,则不予追究。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传销行为,为国家法规所禁止,但为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实施这种行为,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