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正当性考量——股东知情权 - 刑事动态 - 云南润泽(香格里拉)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7年3月8日
  A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在另一同经营范围的有限责任公司任职,因为A以其要求查阅帐薄的真实目的是为知悉A公司的商业秘密而拒绝查询,欲起诉A公司,向本人咨询其请求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我出具的法律意见观点如下:知情权作为股东权的一种,所有股东平等享有,公司法未禁止其在竞争公司任职,因此A公司不能仅以股东在其他公司的身份限制其知情权的行使,股东知情权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关键在于审查股东提出的知情权行使的目的与知情权行使必要性之间的关联,行使目的与请求行使的手段、范围是否相匹配。以正常情况下一般公司股东作出与说明查阅目的相应的经营判断需要掌握的信息和是否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来检验知情权请求是否合理。即运用利益衡量的思考方法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论证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