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之间的财产权属纠纷案 - 刑事动态 - 云南润泽(香格里拉)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7年2月28日
原告昆明关通驾驶员城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昆明关通汽车商城有限公司。原告起诉称:原、被告互为股东。1994年4月9日和6月12日原告与官渡区关坡村签订《场地有偿使用协议书》和《补充协议》,原告承租关坡村计39.553亩土地50年的使用权。承租土地后原告自筹资金在土地上兴建建筑物,被告成立后原告将部份房屋借给其使用。为了明确权属关系,双方于2000年4月28日签订《协议书》对房屋进行了划分。但现两公司的股东发生较大变化,对房屋的权属发生争议,为了尽快解决纠纷,理顺财产关系,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一、依法确认原告于1994年4月9日向关坡村租用的35.45亩土地上建盖的编号为6栋、11栋、10栋、3栋以及天桥旁的铺面和2层厕所;A、B、C座及附楼的使用权归原告。二、原告1994年6月12日向关坡村承租的4.103亩土地上建盖的集团办公楼等全部建筑的使用权归原告。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答辩称:因原、被告互为股东,当时被告尚未成立没有资格签订合同,所以由原告代被告承租土地,之后被告实际支付了土地租金;房屋建设的主体是被告,这根据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可以证明,原告虽然垫付了部份工程款,但这并不能否定建设方为被告,且被告已实际支付原告1100万元的工程款,自己投入了1000万元装修。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根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诉争各自对房屋享有使用权,本案的焦点则是对原、被告诉争的房屋使用权法院是否确认。[案情分析]1、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违法使用土地、建设房屋并发生权属纠纷的案件,在昆明地区类似的情况并不少见,有的已诉至法院。没有诉至法院的情形中有的通过补办手续取得合法使用土地的权利,有的仍然保持着原来的状态,很有可能又酿成新的纠纷。对于这一类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应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以达到规范市场行为、平等利益、消除隐患、化解矛盾的作用。2、本案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对其行为的效力没有提及,对土地租赁合同及建房合同合法性似乎理所当然地认为没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事人对其行为的违法性所持的一种漠视或盲目态度。从而可以进一步看出土地管理在这一方面较松懈。3、土地特别是耕地具有稀缺性,因而法律对其使用、性质的变更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其用意在于保护有限耕地的合理利用。在有关土地的案件诉至法院时,法院所持的态度是: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应当让其承担应得的不利后果,以达到教育引导经济主体遵纪守法的效果。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非是不能确定土地的承租者和房屋的建造者,而是应当在合法使用土地的基础上来确定权利归属,对非法使用土地的,其权利的合法性自然也就无从谈起。当事人可通过补办合法使用土地的手续后再来确权。4、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服从了判决,也说明法院的处理是合法、合理、合情,对当事人起到了教育作用。[案情结果]1994年4月9日原告与关坡村签订《场地有偿使用协议》,约定关坡村将其土地35.45亩租赁给原告建盖大型超级建材市场,租期为50年,从1994年7月1日至2044年6月30日,租赁期满后原告投资建盖的固定资产动产由原告自行处理,不动产部份无偿归关坡村;1994年6月12日原告与关坡村又签订《补充协议》,关坡村将其土地4.103亩租赁给原告使用,租期与原租赁协议相同,两协议还约定了其他有关权利义务。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关坡村土地使用费,被告也支付了关坡村部份土地使用费。1992年至1997年关坡村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了乡镇企业用地批准通知书、房屋建设准建证。案件审理中,原、被告均举证租用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为其投资建设,因此应取得该房屋的使用权。另查明,原、被告均为自然人投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原告的股东有四人各占注册资本25%,被告的股东有七人,其中包括原告的四位股东,各占注册资本16.67%。合议庭认为,原告承租关坡村的土地,该土地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原告的承租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此不受法律保护。又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需办理该建筑工程批准手续,申请领取许可证等,原告租用土地后建设房屋,没有办理相关手续,有关部门的用地批文不是针对原告的建设项目,原告的企业不是乡镇企业,房屋建设完工,也未取得房产证,原告的建房行为仍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此不受法律保护。我国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综上所述,原告诉请确认在其租用的土地上建盖房屋的使用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昆明关通驾驶员城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