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红的限制 - 刑事动态 - 云南润泽(香格里拉)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7年2月26日
郑律师:   2011年我与刘某、陆某三人注册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公司设立时匆忙,股东出资协议及公司章程上未明确约定如何分红,公司设立后连续两年都处于亏损状态,因此没有分过红。去年公司开始盈利,如今刘某要求将上年度的盈利按股权比例进行分配,但我与陆某都主张将盈利投入公司经营,难以达成一致。请问,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必须给股东分红吗?若分红的话,必须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吗?侯先生   侯先生:   公司的税后利润在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才可用于股东间分配,且全体股东可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本案中,你司今年的利润在依法缴纳税款之后,应当先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以及按上述比例提取法定公积金。若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此外,经你司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因此,你司所得的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仍有盈余的,才可用于股东间分配。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你们可以对分红进行具体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