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中心未尽职审查资质 反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 合同常识 - 云南润泽(香格里拉)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0日
未尽职审查申请担保人的资质,为其担保贷款,在承担贷款责任后,要求追究反担保人的责任。5月15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该起担保追偿权纠纷案,一审判决反担保人李爱军、聂卫群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07年3月26日,被告何平孙向原告递交了新干县再就业小额担保申请书,并在申请书中写明被告何平孙的户口所在地为新干县神镇桥乡庄上村委会竹城村22号,原工作单位为新干县化工厂,再就业优惠证编号为:101105102。同年4月11日,该中心项目调查员写了“提供担保金额两万元,期限为一年”的意见。同年4月24日,该中心领导批准了“同意贷款四万元”的意见。2007年4月27日,被告聂卫群、李爱军向该担保中心就何平孙与担保中心的担保合同进行了反担保。2008年4月27日新干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为被告何平孙偿还贷款4万元。此后,原告向其催收,何平孙一直拒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何平孙偿付欠款4万元,被告李爱军、聂卫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向该中心提供的再就业优惠证系其伪造的。担保中心未履行好其应尽的对被告何平孙担保贷款资格的实质性审查义务,具有过错。两被告聂卫群、李爱军在并不知晓伪造了再就业优惠证及虚构身份、单位等真实情况下提供的反担保,不是他们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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