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人承担保管义务的前提是什么? - 合同常识 - 云南润泽(香格里拉)律师事务所
首页
关于我们
机构简介
专业团队
主任律师
副主任
专职律师
律师助理
兼职律师
业务范围
刑事辩护
民商事代理
非诉代理
法律顾问
企业融资
新闻中心
案例动态
润泽律师观点
婚姻家庭
合同常识
交通法规
合同效力
刑事法规
刑事动态
招贤纳士
在线咨询
联系方式
新闻中心
案例动态
润泽律师观点
婚姻家庭
合同常识
交通法规
合同效力
刑事法规
刑事动态
13988713120
首页
>>
新闻中心
>>
合同常识
行纪人承担保管义务的前提是什么?
发布时间:
2016年9月29日
行纪人承担保管义务的前提,是委托物已转移由行纪人占有,即委托物已由委托人或第三人交付给行纪人,并处在行纪人的实际管领和控制之下。若委托人误认为他人的仓库为行纪人的仓库而将委托物置放于其中;或委托物虽处于行纪人实际管领和控制之下,但并未经过交付,例如,委托人擅自将委托物置放于行纪人的仓库之内。凡此种种,行纪人皆不承担保管义务。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业团队
|
业务范围
|
新闻中心
|
加盟团队
|
在线咨询
|
联系方式
|
相册影集
|
网站管理
联系地址:香格里拉市新城区奔巴路格萨尔王旁 联系电话:13988713120
版权声明:所有图片均授著作权保护,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不得转载。版权所有
云南润泽(迪庆•香格里拉)律师事务所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