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做亲子鉴定 将承担败诉风险 - 润泽律师观点 - 云南润泽(香格里拉)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5年2月12日
  “一方申请亲子鉴定,另外一方拒绝,拒绝方将承担败诉的风险。”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陈鹏腾法官,在解读《婚姻法(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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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陈鹏腾表示,亲子鉴定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

  陈鹏腾认为,亲子鉴定既涉及人与人之间的亲情关系的变化,又关系到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对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防止矛盾激化出发,慎重对待。因此,在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案件中,提出做亲子鉴定主张的一方应当承担与其主张相适应的证明责任,在提供足以让法官内心确信的基础上,如果被申请人拒绝做亲子鉴定,导致亲子关系无法确认的,应当推定对被申请人不利的事实。

  记者从两级法院了解到,亲子鉴定的案件每年不会超过10件。梳理一些案例可以发现,亲子鉴定主要存在于夫妻离婚中和孩子抚养权纠纷中。

  无端猜疑 “赔”了夫人又赔钱

  案情:原告温某与被告张某于2009年4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次年生育女儿小张。张某长期在外做业务,夫妻较少在一起共同生活,他怀疑女儿不是自己亲生的,不承担为父之责,于2010年5月间与妻子分居,致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温某于2011年5月间向德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丈夫离婚,抚养婚生女儿小张,由张某承担一半的抚养费用。

  变故:张某认为孩子非亲生,要求进行亲子鉴定,并称若孩子是亲生的,将赔偿温某的精神损失。

  判决:经鉴定,证实小孩与张某、温某存在亲生血缘关系。面对鉴定结论,张某只好同意离婚,孩子由温某抚养,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至孩子成年,并赔偿温某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

  点评:张某提出亲子鉴定申请,得到温某的同意,体现了亲子鉴定的“双方自愿原则”。在结论面前,张某不得不履行赔偿精神损失费的承诺。

  拒做亲子鉴定 丈夫败诉

  案情:1994年,阿珠与阿凯结婚,婚后次年生育一女孩,5年后生育儿子小斌。2010年,阿珠一纸诉状,将阿凯告到法院,要求离婚,儿子小斌由她抚养。

  变故:为了争夺小斌的抚养权,阿珠称,孩子系自己在打工时被强奸所生的,因怕没面子加上恐惧,未报警。“若你不相信,可申请亲子鉴定。”但阿凯拒绝做鉴定。

  判决:法院判决阿珠和阿凯离婚,小斌由阿珠抚养,所需抚育费用由阿珠负担,女儿随阿凯生活,抚养费也由他承担。阿凯不服,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点评:阿珠主张小斌系她遭受强奸后怀孕所生育的儿子,非其与阿凯共同生育的婚生子,并要求依法进行亲子鉴定,阿凯拒绝进行亲子鉴定,依法推定他对阿珠主张的“小斌非夫妻俩的婚生子”事实的承认,于是阿凯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父带孩子做鉴定 法院予以采信

  案情:安邑(化名)与阿萌结婚后,生下一个孩子。有人告诉安邑,孩子并非他所生的。

  变故:安邑偷偷地带着孩子去做亲子鉴定,结果显示,孩子跟他没血缘关系。他将阿萌告到法院,要求离婚,并要她赔偿包括精神损失费在内的各项损失20多万元。

  判决:阿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孩子,违背夫妻间必须忠诚的义务,存在过错,应当对安邑的损失进行赔偿,故判决准予他们离婚,阿萌赔偿安邑各项损失2.5万余元。

  点评:安邑带孩子去做亲子鉴定,虽然并未征得阿萌的同意,行为上欠妥,但所做的鉴定结论,系正规的合法的鉴定所做出的科学判断,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依法采纳该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