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接界起纠纷 和平协商重和谐 - 刑事动态 - 云南润泽(香格里拉)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5年1月26日
近日,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司法局回春司法所的工作人员顺利调解了一起邻里因盖房而引发的纠纷。事情发生在回春镇龙山村,朱东和张钦两家人已是十几年的邻居,早些年两家的关系还算融洽,但是后来两家之间产生了矛盾,关系开始急转直下,总是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发生争吵。虽然两家一墙之隔,但却似仇家一样,大有老死不相住来之势。

  4月3日,朱东和张钦两家的矛盾被激化,原因是因为朱家在两家的相邻墙一侧,新盖了一排厢房,新盖的厢房在下雨时,房上的水顺着房檐流到了张家的墙上。张家怎会吃这样的亏,坚持要扒朱家的厢房。而朱家更不示弱,声称谁敢动我的房子,我就要他的命!一家手拿铁揪,一家手握木棍,吵吵闹闹,很快就聚集了一群围观的群众。双方情绪激动,憋了几年的怨气眼看就要爆发,千钧一发之际,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接到群众情况报告后,就及时赶到了现场。看着老朱手紧握的木棍,张钦就要扬起的铁揪,工作人员的心也提到了嗓子眼。为防止事态扩大,工作人员协同镇大调解中心工作人员和警务室工作人员,对双方分别进行耐心的劝解,讲道理、讲法律,终于缓和了双方激动的情绪,随着张钦手中的铁揪“咣”的一声落地,在场的所有人也都松了一口气。

   之后,经过工作人员细致的调查了解,得知朱东新盖的厢房因靠离张钦家的墙太近,一到下雨天,雨水顺着房檐就会流到张家的墙上,为此两家矛盾激化,才导致差点发生械斗。了解情况后,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了勘察,发现朱家的厢房确实存在排水不利的问题,这也正是两家矛盾激化的焦点。于是他们先找到朱东,耐心的讲解了《民法通则》、《物权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有关相邻关系的法律法规,并结合朱东现有房屋给邻居生活造成的不便,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作了详细的解释,工作人员指出,“《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的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该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从邻里关系讲远亲不如近邻,你们之间这样直接影响了你们的生产生活,况且低头不见抬头见,生活中有多不方便呀!”朱东在工作人员的努力下,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并愿意修复两家的关系。随后工作人员又来到了张钦家,首先对他们说明了朱东建房存在的问题,的确没有考虑到相邻关系的问题,这是朱东的不对,但是张钦也有不对的地方,不能动辄用武力来解决,邻里关系要讲和睦,要和谐相处,有事好好商量,不必动气动武。

  经过两天的劝说,双方终于坐到了一起,心平气和的协商解决问题。朱东诚恳的表示自己在建房时没有考虑到排水问题,是自己的错,愿意承担责任。听着朱东诚恳的话语,张钦也欣然表示,虽然在这件事上自己是吃了亏,但是他愿意和朱东共同承担。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朱东负责修理一条排水沟,解决好排水的问题。

  就这样,问题得到解决了,看着双方当事人能够心平气和地协商,参与调解的工作人员也欣慰的露出了笑容。(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