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案件中的辩护技巧和要点 - 润泽律师观点 - 云南润泽(香格里拉)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4年6月9日


死刑案件中的辩护技巧和要点

                                                                                     吴培三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因为死刑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为内容,因此,又称之为生命刑。由于生命不同于人身自由,人身自由具有可恢复性,生命一旦被剥夺则不可恢复,所以,死刑是所有刑罚方法中最严厉的刑罚,故又称之为极刑。

死刑是一种古老的刑罚方式,从奴隶社会至今,死刑的种类繁多,其存在的合理性从没受到怀疑。自从18世纪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贝卡里亚提出废除死刑以来,死刑的存废之争已经持续了两个多世纪。主存论与主废论围绕着人的生命价值,死刑是否有威慑力、死刑是否违宪、是否有利于罪刑法定主义、是否符合刑罚目的、是否符合历史发展趋势等问题展开了针锋相对的争论,最后各自得出不同的结论。

目前,英国、法国等86个国家和地区对所有罪刑废除了死刑。阿尔巴尼亚、阿根廷等11个国家和地区对普通罪刑废除了死刑。阿尔及利亚、比宁等24个国家和地区在实践中废除了24个死刑。中国、美国、日本等86个国家和地区保留了死刑。79年《刑法》通过以来,中国一直保留死刑,但有一个增减的变化过程。79年刑法有15个死刑罪名,在历次的刑法修正案中增加了53个死刑罪名,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我国共有68个死刑罪名。《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减少了13个死刑罪名,现中国有55个死刑罪名。在55个死刑罪名中,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名最常见的是故意杀人罪,走私、贩毒、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抢劫罪,贪污罪,受贿罪等。本文就故意杀人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的辩护技巧和要点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一、故意杀人案中的辩护技巧和要点

 姚某刑满释放后不久,在买卖松茸过程中与杨某发生口角,在争吵中,姚某拨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杨某连捅两刀,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尔后,姚某畏罪潜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一审对姚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为缓期二年执行。从死刑立即执行到缓期二年执行,难度是很大的。当时我想,只有提出特别的辩护观点,才有可能改判,于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辩护意见:1、受害人有重大过错,受害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并以武力相威胁,其有重大过错;2、我国的刑事政策一向坚持少杀、慎杀;3、被告人积极向受害人家属赔偿各项费用;4、被告人悔罪深刻;5、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6、村民联名要求保命。本案,二审法院主要以受害人有重大过错为由将死立刑改为死缓。

上世纪九十年代,在云南省维西县发生了一个惊天动地的白骨案。李某等五被告人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一审法院分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和十年以上不等的有期徒刑。二审阶段,辩护律师唐振全发现五被告人在第一次供述中均不承认杀害被害人。后被刑讯逼供,被迫交待了“杀人”过程。由于五被告人均没有参与杀人,故各被告在某些细节上的供述不一致,唐振全律师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开棺验尸,重新鉴定。经检定,被害人头部无钝器及锐器伤,被害人系服毒死亡。这与一审判决认定的被告人用木棒、石块打击受害人头部致受害人颅骨骨折、脑溢血、失血性休克死亡不一致。结果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无罪,当庭释放五被告人。这个案件,如果辩护律师持应付态度,那么,五个被告人就会枉坐监狱,但辩护律师认真负责,并提出开棺验尸、重新鉴定的意见,使死因真相大白,最终还五被告人一个清白。这一案例告诉我们,在对死刑案件辩护中,即使被告人认罪,也不要亲信口供,只要发现案中有疑问,就要无罪推定,大胆行使律师的辩护权,找出问题的关键,认真分析案件,实事求是地认定案件。

在死刑案件的辩护中,应重点抓住对案件有重大影响的情节,否则,面面俱到,力度不够,难以成功。由于每个案件情况不一样,所以辩护要点也不一样,一般而论,在对死刑案件辩护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考虑辩护要点:1、侦察机关有无超期羁押的情况;2、有无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辩护权的情况;3、有无诱供、刑讯逼供;4、证据是否充分、确实; 5、办案程序是否合法;6、是否属青少年犯罪或老年人犯罪;7、被害人是否有过错或重大过错;8、受害人是否有劣迹;9、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10、是否积极抢救受害人;11、被告人是否属从犯,是否具有犯罪中止、未遂的情节;12、是否投案自首或立功;13、是否积极向受害人家属作出赔偿;14、是否求得受害人家属谅解;15、被告人一贯表现是否很好,是否对国家和社会作出了重大贡献;16、社会各界对被告人的评价是否很好。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辩护技巧和要点

马某等贩卖海洛因600克,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50克以上的,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在没有减轻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50克的,最低刑是15年。马某贩卖600克海洛因,其除从犯应当减轻罚外,无自首、立功等法定减轻情节,但却只判了八年刑,其关键在于援引了法院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审理毒品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对毒品案件中特情引诱犯罪等问题作了全面的阐述。其中,该《纪要》指出,在介入侦破案件中侦察人员对他人进行实施毒品犯罪的故意引诱,使他人在特情诱惑和促使下实施毒品犯罪,对具有这种情况的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无论毒品数量多大,都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马某等人由于在特情引诱下实施犯罪,且是从犯,故对其判处八年有期徒刑。

公安机关在侦破毒品案件过程中,往往使用特情,但在所移送的证据材料中,一般看不出使用特情的情况。对毒品案件,律师受理后,无论是否使用特情,都当作使用特情的来看待,然后,先从证据材料中发现蛛丝马迹。若通过审查,不能在证据材料中发现使用特情,就到公安局多方打听是否使用特情,如使用特情则请公安机关将使用特情的情况出具书面证据,再提交法庭。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技巧和要点与故意杀人罪大体上是一致的,但也有其特殊性,归纳起来,在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进行辩护时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公安侦查阶段是否进行犯意引诱。犯意引诱是指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故意,而是在特情引诱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犯罪行为人的犯罪故意不是原本就有的,而是侦查人员采取侦查活动后被诱发的。如果侦查机关不实施引诱行为,也许毒品犯罪人永远也不会实施毒品犯罪。因此,《纪要》对这类犯罪人在处罚上坚持从宽原则。2、公安侦查阶段是否进行数量引诱。数量引诱是指行为人本来只有实施数量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较大甚至达到判处死刑数量的毒品犯罪。对此种情况的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即使超过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一般也不应判处立即执行。3、毒品含量是否很小。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毒品的数量不以纯度折算。但根据《纪要》精神,对于查获的毒品有证据证明大量掺假,经鉴定查明毒品含量极小,确有大量掺假成份的,在处刑时应酌情考虑。特别是掺假后毒品的数量才达到死刑标准的,对被告人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4、毒品是否融入其它物品。根据《纪要》精神,为掩护运输而将毒品融入其它物品中,不应将其它物品计入毒品的数量。5、证据是否充分、确实。《纪要》指出,有些毒品案件,往往是由于毒品、毒资等证据已不存在,或者被告人翻供,导致审查证据和认定事实困难,处理这类案件时,仅凭被告人口供,依法不能定案。只有当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一致才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对仅有被告人口供作为定案依据的,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特别慎重。6、主从犯的特别认定。《纪要》指出,对共同犯罪的毒品案件,要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罪责大小确定刑罚。不同案件不能简单地类比,这一案件的从犯参与毒品犯罪的数量可能比另一案件的主犯参与毒品犯罪的数量大,但对这一案件从犯的处罚不是必然重于另一案件的主犯。共同犯罪中,分清主从犯的,不能因为涉案的毒品数量特别大,就一律将被告人认定为主犯并判处重刑甚至死刑。受雇于他人实施毒品犯罪的,应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具体认定主犯或从犯。受他人指使实施毒品犯罪并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一般应认定为从犯。

   三、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的辩护技巧和要点

  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最高刑是死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之规定,买卖黑火药1千克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处3-10年有期徒刑,5千克以上的为情节特别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胡某非法买卖炸药1.8吨,其数量远远超过5千克。5千克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1.8吨完全可以判处死刑,但本人在辩护时巧妙地援引了《解释》,结果法院根据《解释》及胡某的自首情节对其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五年。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修改了《解释》,在修改后的《解释》中规定:“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需要,或者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免除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而非法买卖爆炸物的情况较多,而行为人所需炸药少则几千克,多则几十千克,如按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及原《解释》量刑,明显畸重。针对这一情况,若在使用爆炸物中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根据修改后的《解释》提出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

在买卖爆炸物罪的辩护中,一定要紧扣修改后的《解释》提出辩护要点,其他方面的辩护技巧和要点与故意杀人罪基本一致,在此不再赘述。

死刑案件中的辩护技巧和要点,本文仅探讨故意杀人罪、非法走私、贩毒、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除此之外,对抢劫罪、贪污罪、受贿罪等罪该判处死刑的案件,也有必要进行探讨,这将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不断的探讨、总结,使律师在死刑案件的辨护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