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2012年9月1日前犯罪之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悔改表现好的罪犯不应开除公职 - 润泽律师观点 - 云南润泽(香格里拉)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4年4月23日

      对201291日前犯罪之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悔改表现好的罪犯不应开除公职

                                                                                                       云南润泽律师事务所 吴培三

2012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颁布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该《规定》自201291日起施行。该《规定》不具有溯及力。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即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

《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据此,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属规章范畴,故该《规定》不具有溯及力。

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据此,凡是在201291日后犯罪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无论是否宣告缓刑,一律开除公职。而对在201291日前犯罪,之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则适用当时的规定。就云南省而言,当时的规定是云南省人事厅于19978月颁布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后有关问题处理的暂行办法》。该《办法》第五条规定“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人员在缓刑期间,职务自然撤销,安排不叙职的工作;缓刑期间悔改表现不好的,应予以开除;缓刑期满后,悔改表现好的,原单位工作需要,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收回;专业技术人员按低聘一级以上职务安排工作。”据此,在201291日前犯罪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且悔改表现好的,不予开除公职。

在此需要指出,20076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适用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特殊情形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参照执行。所谓特殊情形是指该《条列》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即“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根据该条款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办理,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法律、法规授权;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是指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和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事业单位一般不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但在法律、法规授权情形下可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如无线电管理稽查、国土执法监察等;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未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参照执行。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才能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