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识别格式合同条款? - 合同常识 - 云南润泽(香格里拉)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2日

  一、什么是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立合同重复使用而单方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不允许对方协商变更的条款。

  格式条款的适用可以简化签约程序,加快交易速度,减少交易成本。因此并非格式条款就是不公平的。但是,由于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拟定,且在合同谈判中不容对方协商修改,条款内容难免有不公平之处。所以《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效力及解释作有特别规定,以保证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二、怎么识别格式合同条款

  并非一方提出、交给对方签署的所有条款都是格式条款

  由于前述三方面的特点,格式条款通常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事实上的地位不平等、一方具有垄断地位、独占地位或优势地位时产生。一般来说,提出合同条款的一方不具有垄断、独占或优势地位,或虽然具有垄断、独占或优势地位,但没有利用这一地位,而是给了对方谈判的机会,对方在事实上拥有订立和不订立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条款的选择权,不产生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

  是否格式条款与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方式、方法有重要关系

  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不与对方进行任何谈判,仅向对方出示合同文本要求其签字,则即使其使用的原本是合同范本,也要作格式条款认定和处理;一方提供给对方的原本是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准备的格式条款,但在与XX人签订合同时允许在其基础上协商修改,则该部分条款不属格式条款。德国《一般契约条款法》第1条第2款规定:合同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条款作具体商议的,不属于一般交易条款。

  格式条款必须出自合同一方

  对于政府为了规范市场,统一起草、印制,要求当事人在交易中统一采用的合同,如目前广州市商品房预售过程中统一使用的房屋预售契约,不能认定为格式合同,而只能作一般合同处理。这种合同严格来说只反映了政府的意志,没有具体反映XX一发展商和XX一业主的意志,政府是格式条款的提供人,发展商只是一方当事人,不是格式条款的提供人,因此不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问题;这种合同文本一般由政府向发展商出售,由发展商向业主出示、按要求填写,但发展商使用该合同是因为政府部门的要求,而非自己自愿,而且发展商和业主的利益一般在合同中得到了较好的平衡,因此,也不能对发展商施以特别的限制,尤其是不能在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作出不利于发展商的解释。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合同法的规定也说明了不是当事人拟定的条款不是格式条款。当然,格式条款由一方当事人拟定,交由政府审核或备案,不改变其格式条款的性质;合同条款由有关行业公会或上级公司拟定的,符合格式条款构成要件的,仍属于格式条款。